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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考试院进一步推进自学考试课程学习试点工
  • 作者:admin
  • 发表时间:2017-08-09 19:42
  • 来源:未知
  • 浏览次数:

2004年以来,我省作为全国唯一的中欧电子学习模式试点省份,开展了自学考试课程学习过程性考试(以下简称过程性考试)试点工作,将一次性、终结性评价方式与多次性、过程性评价方式相结合,加强对自考生学习过程的指导与评价,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完善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机制,提高自考教育质量,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推进自考课程学习过程性考试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

  1.全日制自考助学机构、开展与自考衔接沟通工作的高(中)职学校、设区市教育考试机构可申报过程性考试试点单位。

  2.试点单位应具备与参加课程学习过程性考试学生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网络、场地、写字板、扫描仪等设备,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3.试点单位须向我院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自学考试课程学习过程性考试试点单位申报表》(附件1)、签订《参与自学考试课程学习过程性考试试点单位承诺书》(附件2),经我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考生报名

  1.试点院校的考生直接向试点院校办理当次考试报名注册,社会考生报名到当地设区市教育考试机构自考学习中心或委托的试点院校办理。

  2.参加过程性考试的考生实行注册制。试点单位须按《自学考试课程学习过程性考试注册系统说明书》(附件3)规定的文件模板要求,将报名参加过程性考试的考生名单以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两种形式报我院审核,并按自学考试现行标准缴纳考试费后准予注册。获准注册的考生方可参加课程学习过程性考试。

  3.过程性考试每年安排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四次考试,试点单位办理考生注册工作截止时间为当次自学考试统一考试前10天。